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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134KB

文档介绍
了解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基本情况,为提高和改进卫生保健工作提供科学依据。Р第三十二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由卫生保健人员登记、统计,经园(所)负责人审查后,按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求及时上报。Р第八章奖励和处罚Р第三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Р第三十四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直至收回《昆明市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合格证》。Р(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Р(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Р(三) 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Р(四) 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分级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对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托幼机构和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等级评估。Р对违反本细则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的行政处罚。Р对达不到《昆明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Р第三十五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Р第三十六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Р第九章附则Р第三十七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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