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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奖罚制度(新)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罚款50元,并楼盘主办每次罚款25元;楼盘主办人员自身过失的每次罚款50元。Р买卖合同逾期书面备案,公积金贷款合同逾期抵押登记,过失人员每次罚款200元,并楼盘主办每次罚款100元;楼盘主办人员自身过失的每次罚款200元。Р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每次罚款50元);Р擅离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工作不负责者(每次罚款50元);Р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Р试用期满,经多次考核仍不符合我所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的;Р属个人过错给我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Р盗窃、敲诈勒索、斗殴等,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法利益,撕毁律师所重要文件,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律师所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Р多次擅离职守,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屡教不改的,给律师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Р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Р程序Р第十条各楼盘主办人员发现员工有上述行为,马上报经部门主管进行调查处理。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予以惩罚。Р调查完毕,部门主管和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书》、《奖励意见书》呈报直属律师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受奖励人。Р第十一条给予员工的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应当谨慎决定。必须经过考察验证,取得证据,征求有关部门人员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Р第十二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上级主管申诉。Р第十三条受处分员工,在处分事项未了结前,不得擅自离开律师所(律师所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Р第十四条受处分员工,积极工作改正错误,在一定期限内弥补律师所经济损失和工作效益的,由本人或者主管向直属律师呈报批准减轻或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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