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费;Р(二)捐赠;Р(三)政府资助;Р(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五)利息;Р(六)其他合法收入。Р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Р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Р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Р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Р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Р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Р Р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Р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Р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