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能力。Р (五)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治理强制标准,引导工业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投入。Р (六)加强水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探索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合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Р 四、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Р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工作实践和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现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Р (一)建议设立国家、省、县生态补偿基金,建立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重要水体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补偿机制。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地区、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影响,让因保护水环境而放弃产业发展地区、企业或个人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损失。Р (二)理顺体制机制、增强流域治理的联防联动。现行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应细化“四个统一”的协调机制。Р (三)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法应明确流域各地区协调一致的环境保护机制,按照建水质的优劣来确定上下游省、市、县之间双向补偿标准,调节和平衡省、市、县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Р (四)完善水污染防治目标。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目标表述比较模糊,建议修改为“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改善水资源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Р (五)突出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在法律责任应与环保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Р (六)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表述建议修改为“……由所在地的州、自治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