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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和争论(梁慧星)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总则, 合同法, 侵权法。 蒙古民法典也是这样的体系。?所以,Р我们也可以这样, 将债法分为三编, 但这三编在五编中只作一个部分,?所以我们的民法典就Р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有些学者认为法国的三编制最好,?这以徐国栋教授为代表。?还有郑成Р思教授。Р4、 如何规定财产法的问题。江平教授提出不要用物权的概念,直接用财产权的概念,Р像英美法一样搞一个财产法,?也不用债法的概念,?直接用合同的概念和侵权的概念。?他的基Р本点在于认为债权、 物权的概念不通俗, 不容易理解。 我认为这两个概念在民法上非常重要,Р一旦放弃,民法的体系就会分崩离析。Р5、 是以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五编制还是采取回到罗马法的口号。?罗马法分为人法和物法Р两编,这是徐国栋教授的主张。Р6、 如何对待人格权, 是考虑人格权与作为主体的自然人的不可分性把人格权规定在总Р则和自然人一章, 和自然人一起规定,?还是强调人格权的重要性对它进行单独立法。?单独立Р法是王利明教授的主张,并取得其他一些学者的支持。Р7、 是否保留债权总则的问题。如果考虑债法总则只是合同的问题,和侵权没有关系,Р则不需要设立债权总则,只需要设立合同编和侵权编。Р8、 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编,?还是在民法典上专列知识产Р权编。Р考虑到 20 世纪以来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已经成为趋势,及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已经起草了Р2Р《国际私法示范法》 ,因此在民法典上不规定冲突规范,而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中国国Р际私法法典” ,还是沿袭《民法通则》的做法,在民法典上设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Р编。民法学者尊重国际私法学者的努力,?不在民法典中规定冲突规范,?建议单独制定国际私Р法法典。 这是学者的一致意见,?但在分工时还是将其列入起草范围,?一个简单的理由是如果Р单独制定国际私法法典,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列入立法进程。Р转自法律思想网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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