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2 、文物保管成本,包括科技保护、人工保管、保护设施、保管年限等;Р3 、对提供文物单位业务工作的影响,包括举办展览、馆藏体系、藏品研究、社会声Р誉等;Р4 、文物珍贵程度,包括类别、等级、质地、现状、形制、工艺、尺寸、重量、存量、Р形成的时间与地点、相关的人物与事件、流传经过、知名度、民族传统或宗教信仰(地域)Р中的地位等;Р5 、提供文物单位的经济能力、经费来源;Р6 、提供文物单位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Р7 、文物借用的目的、时限及其潜在的经济效益;Р5Р8 、文物在借用期间的自然损耗和损害风险;Р9 、文物的市场价值。Р应当指出:文物是国有的,收藏单位亦指国有收藏单位,它是代表国家保管文物,Р并不拥有文物所有权,因此,“合理补偿”不是买卖,不应是文物的“价值”,更非市场交Р易的“价格”。货币支付也不是补偿的唯一手段,尚能采取实物、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Р补偿额度的确定要由提供文物的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共同提出,双方单位协商认可。Р七、值得注意的其他事项Р1、交换、借用的限制Р交换文物不得影响馆藏文物的完整性、系统性、代表性。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Р超过三年,严禁将借用的文物转借、赠与、出租或出售。Р2、文物及其档案的管理Р文物点交过程中发生的文物安全责任事故由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一经办理文Р物点交手续后,文物安全即由接收文物单位负责。Р调拨、交换入藏的文物即为正式馆藏文物,进入馆藏文物保护管理程序。借用的国Р有馆藏文物,视同正式馆藏文物,按照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实施。调拨、?交换文物的专项Р档案应当保存?75 年以上。Р3、补偿经费的使用Р“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Р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Р必须建立专项财务审批制度,由上级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Р来源:中国文物报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