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检举、控Р告的情况;Р(五)研究讨论企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Р员、管理人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Р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的问题;Р(六)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并报党Р组织任免;Р(七)研究决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Р警示诫勉谈话和函询。Р第二十六条?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的事项需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重Р大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Р第六章?纪律要求Р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Р(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Р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Р(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Р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行使检查权、调查Р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要经企业主要领导授权;Р(三)严格遵守经济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Р务的馈赠与宴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外泄单位Р未公开的经济类信息;Р(四)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正确行使职权, 依法依规办事,Р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Р责,服从指挥,坚持原则;Р(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只能自Р己知道的事不外传,群众举报的问题和未公开未结论的信访案Р件不议论、不传播;Р(六)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对人事任免情况,不私下Р议论或擅自透露组织未公开的事项;Р(七)严格遵守信访办案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纪Р执法,依法办案,依规办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Р说情;Р(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努力加强自身作风建设,Р清正廉洁,勤奋工作,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各种因私发生的费Р用。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党总支部负责解释。Р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