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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认识的六大误区:职务犯罪那些“常见病”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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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Р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Р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Р影响认定受贿罪” 。领导干部生活在现实社会,一点小错误都不犯很难,但关键在于能否Р及时认识到错误,并中止和纠正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对“退还和上交”也要根据收受时Р的主观故意和退还时的理由、节点区别对待。Р误区六:把集体腐败当成行业“潜规则”Р近年来,“潜规则”在一些单位、部门大行其道,出现了上行下效的“从众式”腐败Р现象,也称集体腐败,简单地说,就是一把手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不正,带动着整个单位Р乃至整个系统的风气不正。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有些事情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即使违Р法违纪了,个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经过“集体研究”实施的违法Р行为,很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Р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Р渎职犯罪, 应当依照 《刑法》 分则第九章的规定, 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Р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Р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Р认识误区还不止上述这些,还有“我帮人办事,老婆、孩子与情人收取好处,不应算Р在我身上”;“我在位时帮人办事,退休离岗后再收受好处,不会被查处”?;“我帮人办事,Р不拿现金和有价证券,只是与对方合伙做生意,融资办公司,不应构成犯罪”?;等等。之Р所以有这类认识误区,与一些干部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背景、法律素养、道德水准存在Р一定的关联性,但归结于一点,都是思想防线守不住,贪念和侥幸心理在主导,从分不清Р是非界限出发,逐步滑向罪恶的深渊,身败名裂、悔恨已晚。Р(责编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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