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Р二、职务侵占罪Р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Р二、职务侵占罪Р行为表现方式Р(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Р(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Р(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Р(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Р(五)加价采购商品,获取差额Р(六)公司员工因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扣留公司款项Р(七)公司员工利用公司空白支票,私盖经理印章支取公司存款Р以案说法Р案例2:? 2011年2月17日,某公司从银行贷款50万元。沈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次日擅自决定将其中30万元划至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账户,代其私营企业某电子公司归还欠款。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限令沈某一周内归还借款,直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沈某刑事拘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判处沈某有期徒刑5年。Р以案说法Р案例3:? 曹某在2011年5月担任某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收取的该公司销往某装饰公司的5车腻子粉货款,共计3.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庭审过程中,曹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应收帐目清单、存款回单、银行交易明细、退赔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