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副矿长负责采煤、掘进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负责按照确定的采煤掘进方法、采煤掘进工艺、生产接替组织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3.负责组织采煤、掘进工作面;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作和过地质构造带期间的干部跟班、带班工作。负责按照确定的掘进施工工艺、巷道支护方式、接替计划组织掘进施工,指导制定掘进工作面开口处、贯通、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 4.指导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作、过地质构造带等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采煤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防突、探放水、过地质构造带安全技术措施;协调掘进作业与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机电安装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采煤、掘进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采煤工作面顶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两巷安全情况,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支护、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完好情况,检查岗位人员按章操作情况。 6.组织开展采煤系、掘进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参与检查采煤、掘进系统的通风、瓦斯防治、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日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督促调度所建立完善各类调度台帐,记录干部下井、带班信息;负责生产调度系统通讯畅通。 8.负责职责范围内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止超能力生产、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组织生产行为。 9.负责落实采煤、掘进系统隐患整改措施,督促生产单位按照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落实采煤、掘进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