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包括:应急配电系统设备、EPS电源、UPS电源、消防互投开关、消防电气线路、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Р(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给水管路和控制装置、消防水泵、喷淋水泵、稳压泵、喷淋管线和喷淋头、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Р;Р(3)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消防自动报警主机和CRT、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Р(4)消防控制中心与联动控制系统(包括:联动控制台、区域联动控制器、集中联动控制器、UPS电源和操作电源、消防直通电话等);Р(5)防排烟系统设备(包括:排风机、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排烟风道、正压送风风道、正压送风口、防排烟风口、防火阀等);Р(6)防火门;Р(7)消防电梯;Р(8)灭火器配置;Р(9)防火、防烟分区;Р 2、消防系统承接验收技术要求Р (1)一般规定Р 1.1. 消防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Р 1.2. 消防系统设备检测应100%覆盖,不能遗漏。Р 1.3. 消防系统设备功能测试除特殊说明外应不少于3次。Р 1.4. 消防系统各设备功能测试完成后,还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分项功能的测试,在完成分项功能测试的基础上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联动测试,联动测试要对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检测。Р 1.5. 在完成联动测试正常的基础上,消防系统设备还应在自动状态下连续运行72小时。Р (2)消防电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设备Р 消防应急电源系统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Р(3)消防电气线路设计、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