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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服务标准及工作规范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Р 户口专用章停用或废止的,由市级公安机关统一保管或销毁。销毁户口专用章时,实行双人监销,登记备查。Р 因办案需要出具户口专用章印模检验鉴定样本的,应查验办案单位的介绍信和办案民警的《警察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出具,但不得将印章借给办案单位。Р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派出所和广大户籍民警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应认真查验户口证件上的户口专用章印模,及时发现和查处制作、贩卖假户口印章、假户口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Р 凡发生户口专用章丢失、被盗等问题的,要迅速追查,并立即报告省公安厅。Р 本市户籍专用名章由县公安局上报,市公安局统一刻制。户籍民警调离户籍岗位后,户籍名章由县区户政部门收缴并上缴市局户政处集中销毁,新任户籍民警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局配发新的户籍名章。Р 户籍名章实行专人专管,不得随意存放,严禁非专管人员使用。Р 第五章户口证件管理Р 第十条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的管理使用Р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是各级公安户政部门在办理户口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不得挪作他用。Р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实行专人专管。严禁随意存放、严禁非专管人员使用。Р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发放。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领取户口准迁证、迁移证,须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字领取。派出所申请领取准迁证、迁移证,须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字领取。Р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停用或作废的,由派出所内勤加盖“作废”章,装订成档,统一保管。Р 凡发生户口准迁证、迁移证丢失、被盗等问题的要迅速追查,并立即报告省公安厅。Р 第十一条户籍档案的管理,由派出所内勤统一保管,不得任意丢失或转借他人。非本单位人员查询户籍档案,要出具相关证明。Р 第六章监督检查Р 第十二条派出所窗口接待服务工作要落实以下监督检查措施:Р 派出所户籍室要建立意见册,并有专人登记管理,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派出所领导要及时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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