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Р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Р 第六十二条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Р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Р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Р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Р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Р 第六章巡逻Р 第一节一般规定Р 第六十三条巡逻工作主要包括:Р (一)维护公共秩序,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大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Р (二)对可疑人员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依法进行检查;Р (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员;Р (四)救助走失儿童、老人、伤病人员及其他急难者;Р (五)排解纠纷;Р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口头报案、举报、控告。Р 第六十四条巡逻应当以徒步和骑自行车巡逻为主,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Р 第六十五条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止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行情况,并向接班组进行工作交接。Р 第二节组织实施Р 第六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干个巡逻区域,把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治安混乱地区等作为巡逻重点,确定设立岗卡的部位和巡逻密度、快速反应所需的时间,形成巡逻路线,并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Р 第六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做到:Р (一)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无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Р (二)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小区域巡查;Р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疑物品依法进行盘问、检查;Р (四)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及时报告;Р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Р第六十八条车巡组停留作小区域巡查时,除遵守本规范第六十七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Р (一)停放车辆不得妨碍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