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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增值税知识点汇总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185KB

文档介绍
(营改增列举项目)Р一、金融业(6%):Р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Р(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Р(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Р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Р特例:但是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Р(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Р(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Р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Р【提示1】全面“营改增’之后范围变化:Р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17%);融资性售后回租2016-4-30之前,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2016-5-1之后,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Р【提示2】全面“营改增”之后差额计税扣除项目变化。Р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提供下列服务:Р(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三方关系):Р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Р(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两方关系):Р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Р(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二选一计税:Р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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