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00元,抢工单位能证明是因其他单位的原因导致延误的,罚款由责任单位承担。抢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达不到要求的,按公司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条款处罚。Р6.7、项目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职责,对抢工的协调和管理不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疏于抢工过程管理的,第一次给予批评,以后每次处罚1000元。Р6.8、项目公司对进度延误不敏感,应抢工而未及时组织抢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项目总3000元,工程副总5000元,工程部经理2000元。Р6.9、项目公司审批施工单位的抢工方案不细致、甲方组织抢工的编写抢工方案不认真、抢工过程管理不严格,导致抢工达不到目标或计划要求的,责令改正,处罚工程副总2000元,工程部经理1000元。专业工程师失职的,由项目公司处罚。Р6.10项目抢工组织管理不力,抢工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处罚项目总3000元,工程副总5000元,工程部经理2000元。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推诿扯皮,相应的抢工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处罚相关的部门负责人2000元。竣工、交房延误的,Р按公司制度问责。Р6.11、抢工过程中的工期延误按公司制度处罚。抢工过程中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力的,按公司制度对工程副总、工程部经理、主管工程师进行处罚。Р6.12、对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分摊而没有分摊的、分摊工作简单粗放显失公平引起纠纷的、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处罚20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3000元,工程副总处罚5000元。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的加倍处罚,按责任追究制问责。Р6.13、项目中心工程管理部经理对项目申报的抢工方案不按时审核回复的,罚款500元,对抢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作过程控制和跟踪的处罚1000元,大小移动不对抢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处罚的500元。Р7、附则Р7.1、本办法由房地产总公司项目管理中心进行解释和修订。Р7.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