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程量签证为依据,据实结算。Р工程结算总额不得超过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的10%;超过10%的,根据结算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支付余额。Р第十八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Р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Р第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Р第二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已结算余额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归档,并报送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Р第二十一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Р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检查。Р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Р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工程所属行业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Р第二十四条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者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