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安排。Р2.4 自主择业安置的制度缺位Р《暂行办法》对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安置的安置办法、福利待遇、培训、经费保障等虽然作了相应规定,但因缺乏具体的制度规定,致使自主择业安置缺乏相应的吸引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有条件限制,部分转业干部不符合条件;二是自主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不到位,表现为: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完善、组织生活不规范、就业优惠政策得不到很好落实等;三是自主择业的配套经费难落实,财政负担不尽合理。分析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是安排的财政负担缺乏合理的激励调节机制。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而转业干部安置在财政上又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军官退役安置后,其基本工资部分由中央财政负责,行政事业费和医疗、养老、住房补贴及各种生活补助主要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实际上中央只是负担了“小头”,而地方政府却负担了“大头”。首先,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地方负担的部分更重。这样,驻军越多、接收转业干部越多,安置地方财政压力就越大,加上国家对安置任务重的地区又没有相应财政补贴政策,严重影响了地方接收转业干部的积极性。例如,广州市每接收一位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地方政府每年就要多负担退役差额补贴、医疗、住房等补贴 2-3 万元。仅 2005 年,广州市政府这项财政负担就高达 2000 多万元。而这部分自主择业的人员,如果按计划分配安置,有相当一部分可能安置到企事业单位,政府财政负担相对还要轻一些。随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人数的逐年递增,这种“滚雪球”式的财政开支,给地方政府造成很大的压力。目前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之所以不愿意出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政策和相应的优惠政策,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己经出台补贴政策的地区,也因考虑财政负担过重问题,标准并不高,这就造成了自主择业率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较低的现象。其次,在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部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