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则。Р第十一条 选拔采取教师自荐、学校推荐、教育局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各类别各系统标注的教师荣誉评选个数为参照数,具体数量依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宁缺勿滥。Р第三章管 理Р第十二条 对获教师荣誉称号的教育人才队伍实行届别管理制度,宜昌市拔尖人才系列每三年一届,区级荣誉称号每年一届。Р第十三条 建立教育人才联系制度。张榜公布每年选拔出的教育人才名单,提请社会重视和监督。安排教育局领导、党代表、Р科室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人对口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相关困难,为他们参加上级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Р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绩效考核制度。由教师科统筹组织对已命名表彰的教育人才进行专项年度绩效考核,对宜昌市级拔尖人才系列考核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对区级各类教育人才考核作为年度考核和下年度参评的依据。Р第四章 待遇Р第十五条 对选拔的教育人才颁发证书,上报区委区政府纳入全区人才管理范畴。Р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教育人才优先评聘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综合性评先表彰,优先安排高端培训。原则上安排教育人才每年外出培训不少于一次。Р第十七条 对学校建立“首席教师工作室”、“杰出班主任工作室”给予经费支持,对“团队合作系列”获奖单位开展活动给予经费补助,对“办学水平系统”获奖学校给予补贴。Р第十八条 对“拔尖人才系列”和“中考质量系统”获奖单位和个人,提请点军教育发展促进会给予奖励。Р第五章 退 出Р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教育人才的专业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Р1.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Р2.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Р3.有弄虚作假、谎报工作经历与学术成果的;Р4.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Р第六章附 则Р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18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由教育局教师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