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信贷登记系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一方面,由于它主要关注的是金融信贷风险防范,因此,它所归集的信息有限,只是登记一定贷款额度以上的信用信息,而不是针对每项个人信贷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这就给征信业务的开展和个人评分等征信产品的开发带来影响。异—方面,公共系统的社会服务性相对较差,服务范围较窄,除金融机构外,一般不能支持社会其它方面的信用需求,因此,对于扩大整个社会的信用规模,拉动内需,带动经济发展方面作用将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具有非营利性质,即使与央行实行某种形式的脱钩,也仍是由央行管理、由中央财政投资,不仅投资较大,而且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和更新成本较高,非市场化运营和非企业化管理将难以形成良性的投入产出循环机制。Р由于这些局限性,因此,在现阶段,发挥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作用的同时,也应给民营个人征信的发展留出空间,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等方面,应使民营机构同样有发展机会。也可考虑在个人信用规模较大的地方城市允许进行类似上海资信·公司一样的由民间投资的个人联合征信机构试点。对于金融信息的安全性方面,如果是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认定相关机构的资格,应该不是问题。在个人征信产品的市场需求方面,也应由商业性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究竟需要谁来提供何种形式的征信报告。民营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应该更了解市场需求,征信产品创新的动力更大,能为社会提供更有价值的征信新产品。Р从目标模式来看,中国个人征信业应逐步过渡到以“民营模式”为主,对此,在相关法律中应予以明确。对于“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可有两种归途:一种是仍保留这一系统,但明确规定主要是为政府的金融监管服务,主要职能在于及时掌握大综信贷信息和还贷状况,以防范金融风险;另一种是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实行股份制改造,置换出国家投资形成的产权,真正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同时,成为向全社会提供个人征信产品的商业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