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试问,一个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多年的老司机,国家法律给过丰厚的奖励吗?是给予加分还是给你颁一朵大红花?可见,国家法律尚且如此,企业又何以堪呢?Р 如果我们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旦经营者在违反了安全制度以后,所受到的处罚会严重影响利润甚至成为零利润或者负利润,那么,他们还会继续顶风作案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可以想象一下,一旦这样的局面产生,势必淘汰一些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企业和管理者,保持生产工作的正规化、合法化、安全化,从而将会使得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处在一种安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彻底保障从业者的人身安全并且保护国家的财产不受损失,这就是最大的利!Р在安全生产中,缺乏的不是积极性,而是警惕性。Р惩罚具有强制性,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的行为,从而达到管制目的。Р处罚具有实效性,能及时遏制已发生的违规行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存在着差异性,行为是由意识来决定的,可是有了良好意识未必能付诸于行动,可是出发这样的强制性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行为同一化。Р正方:Р奖励=生产设备=专业人才Р奖励=激励,调动生产积极性Р我方提倡重在处罚,为的就是不要有人受处罚,尤其是受到【安全】这方面的,来自客观规律的处罚,因为那种来自机器的,来自违反大自然规律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损失,是最叫人遗憾、后悔的伤害!因此,重在处罚,将在所有参与生产者的内心,多加一条保险丝——保险丝的存在,绝不是为了被熔断,被触犯,而是为了多一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