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Р2、药品质量管理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Р3、药房和药库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Р4、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Р5、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Р6、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Р7、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Р8、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 Р9、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Р(六)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Р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Р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 Р2、使用特殊管理药品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Р3、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医院或经营医院购进。 Р4、业务部门负责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Р5、对购进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专门的验收人员进行入库质量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