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输部门追究责任并处理。Р 2、运输 Р (1)运输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运输方式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到货地点由卖方 考虑,最终在签定合同时由双方商定。 Р (2)对于其他设备、材料的运输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办理。 Р (3)货物计划发运前4周,卖方应以传真通知买方如下内容: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法、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M3),装船港(站)名称,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和储存。 Р (4)对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货物,卖方应在货物发运前4周将储存要求说明寄给或传真至买方的合同规定收件人。 Р第六节设备、材料的检查验收及储存Р 1、设备、材料的检查验收 Р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严格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及有关规范的要求由材料员、责任工程师、专职质量检查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材料绝不使用在工程上,即按照ISO9000标准的程序文件要求进行处理。设备、材料由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并报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上。Р2、设备、材料的储存 Р 运至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材料的要根据其特点及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码放,并安排专人看管。施工过程中,贵重材料、半成品的搬运,下发书面的搬运作业指导书面进行交底,“一般”设备、材料的搬运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中写明并进行交底。 Р 3、设备、材料的成品保护 Р 由于各工种交叉频繁,对于成品和半成品,通常容易出现损坏和丢失,直接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因此必须加强成品保护,具体措施如下: Р (1)做好工序标识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对易丢、易破坏的成品、半成品标识“正在施工,注意保护”的标牌。 Р (2)工序交接全部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工作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对防止成品的污染、损坏或丢失负直接责任,成品保护专人对成品保护负监督、检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