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控告人及所在公司和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为其正名。对故意陷害、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不法行为,应予严肃追究。Р第四十五条在配合上级纪委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的,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Р第四十六条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写出配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有关信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意见等。Р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在配合上级纪委调查中如需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Р第四十八条集团公司纪委在配合上级纪委查处案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审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保障党员和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Р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委员在配合上级纪委查处案件中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Р第五十条案件查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书记和委员应当自行回避。Р(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Р(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Р(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Р(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Р附则Р第五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共万安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的管理。Р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被调查人”包括被调查的党员、领导干部和被调查的党组织。Р第五十三条本规则如与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纪委规定为准。Р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Р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