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Р 第二十八条 调查研究和形势分析制度。纪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每半年进行一次形势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意见和建议。Р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Р 第二十九条 纪委及其成员严格执行本条例,在组织实施纪律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Р 第三十条 纪委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Р (二)纪委议事和决定,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Р (三)在纪委工作中不及时答复下级的请示或者不及时处置下级反映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Р (四)泄露纪委工作秘密或者泄露不宜公开的事项的;Р (五)在纪委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Р (六)对党组织、党员的申诉,不及时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Р (七)妨害纪委工作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Р 第七章附 则Р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纪律检查部门,是指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编设的纪检部(处)和其他负责纪律检查工作的部门。Р 第三十二条 战时纪委工作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军委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Р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Р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