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合同及其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其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Р(三)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Р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Р有下列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Р(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Р(二)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Р(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Р因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Р第二十三条通知与送达Р(一)所有通知可用电传、传真可挂号邮件发出。各方相互发出的通知及书信须按照本合同所列的各方地址发出。Р(二)每一方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时,可用电传、传真或邮件通知另一方。Р(三)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重要通知或书信时,应该使用信件挂号寄出加以确认(但未能发出此种确认不得使电传或传真发出的通知或发信失效)。Р(四)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时间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但如果当日并非一营业日,则下一营业日开始营业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以及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电传机自动显示发收人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须被视为收到时间);如用信件发出,在人手交递时或在出寄后14天,须被视为收到时间。Р第二十四条争议的解决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Р第二十五条文本更多厂房资料请点击Р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二份,由见证律师事务所及有关机关备案各一份。Р甲方: 乙方:Р(签章) (签章)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Р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