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2006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某找原告夫妇协商多次未Р果,陈某便找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原告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Р问题:Р(1)原告王,张夫妇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Р(2)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房屋买卖纠纷?Р参考答案:Р(1)原告王、张夫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已告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因而该合同并不产生物权效力,王、张夫妇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Р(2)a、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生效,房屋应退还给第三人即所有人;b、被告退还房款及利息给原告;c、被告赔偿原告占有,使用期间因进行添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d、第三人对原告添附行为增加的房屋价值予以适当补偿。Р61、案例:Р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占耕地建设居住房,并很快入住新房,不久被县土地局发现。因上级工作组马上要来该县检查工作,县土地局以雷历风行的手段下达行政决定,命令王某在四天之内拆毁新房,王某未加理睬。第五天,土地局派出执法队,欲强行拆毁房屋,王某坚定抵抗,并纠集村民将工作人员赶出村庄。Р问题:Р(1)县土地局的行政决定是否有效。Р(2)对于县土地局的强制执行,王某有进行抵抗的权利吗?Р参考答案:Р(1)有效。Р(2)土地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应当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王某纠集村民抵抗属于聚众闹事是非法的,王某的正确方式应是请求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Р62、案例:Р2006年5月15日,甲村委会未经村代表大会表决,与乙村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甲村集体使用的50亩荒地承包给张立开采沙石,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