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而缺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也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忽略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强制备案审查”。⑨鉴于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适时修订《行政诉讼法》, 建立规范性文件( 包括乡镇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制度;同时,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不断提升监督效果。第二,严格行政问责。对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中出现的有令不行、失职渎职和违法行政现象,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越权决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问责。Р4.创新动力机制乡镇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多Р元力量的共同推进”⑩,遗憾的是一直以来,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基本上由政府主导推进,公众事实上多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为了给乡镇法治政府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必须创新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使乡镇法治政府建设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大大加速乡镇法治政府建设进程。Р注释Р①杨海坤:《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7 年,第 13 页。②李晓:《中国转型期法治政府建设现状、可行性及对策》,《时代报告》 2012 年第 8 期。③⑤⑨孟大川:《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实践现状与制度创新———以成都县、乡两级政府依法行政实践为例》,《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9 年第 1 期。④⑥房建:《法治政府建设策论研究》,《黄山学院学报》 2010 年第 6 期。⑦刘丽:《基层政府法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研究》,《北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 年第 4 期。⑧李正华:《法治观念下的广州法治政府建设》,《法治论坛》 2010 年第 1 期。⑩杨伟东:《公众的认同、激励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行政管理改革》 2011 年第 7 期。Р责任编辑:邓?林Р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