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财政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Р 第一条 为推进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Р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科室、各单位其工作人员。Р 第三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Р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自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Р (三)未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Р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Р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Р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Р (七)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Р (八)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资料的;Р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Р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Р 第四条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Р 第五条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务公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