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示意图方式表达工程图形变更情况时,应在原施工图的变化部位或空白处按制图规则绘出变更后的图形,并注明变更单号。Р3、当以正式变更设计蓝图方式表达工程变更情况时,可在原施工图变更部位标明变更设计蓝图号,不再重新绘制。Р4、当工程变更某些数据但不影响图形变化时,可在原施工图需变更的数据上划一横线,同时在相应部位标明变更后的数据,并注明变更单号。Р第十二条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它重大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Р第十三条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竣工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Р第十四条竣工图绘制后,应加盖竣工图章,图章内容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等。Р第十五条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图面整洁、字迹清楚,必须用碳素墨水绘制,不得用圆珠笔或其它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Р第十六条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业主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并办理好交接手续。Р第十七条竣工图纸的整理Р1、由工程局总承包,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绘制分包范围内工程的竣工图,由总包单位审核并负责统一向业主移交。Р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建的,公司只负责提供所承包工程的完整、准确的竣工图。当业主有委托或合同规定时,按委托或合同规定执行。Р3、竣工图的整理份数,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如需增加,必须同业主洽商,明确增加的份数和费用后,方可整理,提交竣工图。Р第十八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图纸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移交业主和公司档案室。Р第十九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当业主委托或合同规定向当地档案馆提供竣工资料时,竣工图要按当地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