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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动物演艺活动防疫监管办法(试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经铁路、航空运输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提前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Р(三)经检测合格,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Р(四)必要时,按要求对特定动物疫病进行免疫接种。Р第八条演艺动物抵达活动举办目的地后,主办者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后进入饲养活动区;检查不合格的,要进入隔离区饲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Р主办者要将演艺动物基础信息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Р第九条活动举办期间,主办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动物临床检查、圈舍消毒、环境消毒、粪便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如实填写临床健康检查、场地消毒等记录。Р第十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演艺活动的防疫监督检查,具体包括:Р(一)活动举办地动物防疫条件;Р(二)动物入场查证验物;Р(三)动物饲养期间临床健康检查;Р(四)活动防疫制度落实情况;Р(五)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情况;Р(六)各类记录填写情况。Р第十一条动物调离时,活动主办者应当按规定时限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Р(一)临床检查健康; Р(二)工作记录如实完整填写;Р(三)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Р(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Р第十二条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动物演艺活动监管档案,定期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活动监管基本信息。Р第十三条举办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未按规定报告并接受防疫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依照《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活动已经结束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Р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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