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Р(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Р(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Р(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Р(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Р(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Р《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Р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Р(第二条)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Р总则第二条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Р总则第三条Р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Р(二)布局Р(一)选址Р(三)设施设备Р(五)制度Р(四)人员Р一是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半径为3000米,本《办法》依此界定饲养场、养殖小区与上述场所的距离;Р选址Р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