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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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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Р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发展和法制建设。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Р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Р职业资格Р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Р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Р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Р聘用管理Р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Р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Р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Р(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Р(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Р(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Р(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力、法;Р(五)违约责任;Р(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Р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全岗位责任、定期考察、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聘用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Р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Р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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