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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恢复登记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74KB

文档介绍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恢复)登记表编号:申请单位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恢复)登记事项名称申请名称核准名称设置区域组织形式执业场所地址电话邮编开办资金数额来源本所执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资格证书执业证号专职/兼职负责人任职方式专任╱兼任合伙人组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电话邮编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恢复)申请申请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拟设立(恢复)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镇(街道)司法所意见负责人:单位(章)年月日申请设立(恢复)提交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县级司法局审核意见负责人:审核机关(章)年月日登记机关核准意见负责人:登记机关(章)年月日登记机关核准设立(恢复)批件文号签发日期《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证号副本本经办人备注说明1、此表由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恢复)申请单位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上报(一式两份)。2、登记事项中“设置区域”填:农村乡镇、城市街道或其他,如林场、兵团或集贸市场等;“组织形式”填:事业单位、合伙组织或其他形式;“执业人员”栏,非合伙所不填“合伙人”。此表编号由登记机关按年度和审核次序排序填写。3、审核中如发现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不准予其设立。4、经核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此表作为该所的设立登记档案,一份存登记机关(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份存该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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