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5 项目管理经理Р3.5.1 项目管理经理经授权并代表项目管理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具体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方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项目管理经理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Р3.5.2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委托方代表取得联系时,项目管理经理有权Р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委托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Р3.5.3 项目管理方需更换项目管理经理时,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Р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管理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5.1 款约定的职权。Р项目管理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经理的,根据本合同第 14.2 款承担违约责任。Р3.5.4 委托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Р管理方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 14 日内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委托Р方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项目管理方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28 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5.1 款约定的职权。Р第 4 条进度管理Р4.1 项目管理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并报委托方审批,以经委托方审批的总体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Р4.2 项目管理方有权审核各专业工作单位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Р4.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方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方汇报进度控制情况。Р4. 4 工程延期Р4. 4. 1 工程延期包括下列情况Р( 1) 委托方原因;Р( 2) 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