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性, 否定其身份上的差别, 因而人为地把“商人”作为一类特殊的主体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一部商法典,这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相违背, 是不切实际的, 也是不必要的。第五, 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民法在私法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商法从民法中产生, 并逐渐发展, 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性格, 二者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明确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隶属关系, 才能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的各自作用,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第六, 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通过立法来保护职业商人的特殊地位的做法已经违背国家立法重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宗旨。既然商人在商法中已不具有特殊地位, 它与民法中的权利主体也没有本质的差别, 那么, 商法典是否独立于民法典之外而存在自然也就值得怀疑。缺点: 第一, 商法特有的规则体系使民法和商法完全融合成为不可能, 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中的民商完全融合论不符合市场经济繁荣要求商事法律发达的时代要求,民法典固有的编制体系也使商法内容难以容身。如果一味在民法典之内寻求民商法的形式合一,只会走入法典编纂的死胡同; 第二, 商法和民法追求的法律价值不同。民法侧重于公平, 商法侧重于效率,如何兼顾两者也是一个难题第三, 商法和民法的规范内容不同。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 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法律,商法主要表现为商人阶层的法律,在传统上, 物权、法律行为、债和合同、继承和婚姻等被认为是属于民法规范的内容, 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票据等则构成新兴的商法规范的内容。事实证明,经过历史地、具体地、深入地分析,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坚持走民商合一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