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搭售产品也许是一种多余,造成其资金的浪费。价格歧视;定义:一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对于相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行为属于歧视行为。9.简述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含义及原则。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国内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效果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也确立了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10.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及适用对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政策垄断某些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如银行、保险业,农、林、渔等行业。特定组织和人员,如工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自由职业者。某些特定行为。如《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知识产权垄断国家垄断。一般而言,国家垄断只可适用以下三个领域:重要的国防工业;需要保密的高科技行业和产品;需要禁止和限制在社会上流通的产品。11.简述反垄断法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含义及适用范围。本身违法原则是指由于某些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十分明显,反垄断执法机构无须对行为的竞争效果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考虑行为的合理性单凭构成行为的证据就可认定行为违法。合理原则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对行为的反竞争效应和某些正面效应进行合理性分析,只有当它们不合理地限制竞争的时候,才能认定它们构成违法。身违法原则主要于以下类型的垄断协议:(1)横向价格协议;(2)某些横向非价格协议,如分割市场和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3)某些搭售协议;(4)某些联合抵制协议;(5)某些转售价格维持协议。上述垄断协议以外的垄断协议一般应适用合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