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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气象局文明创建管理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四条全省气象部门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管理。省局文明办负责全省气象部门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管理,定期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文明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严格遵守定期汇报工作和发生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第十六条文明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建设档案, 并按有关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命名的单位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奖励。省局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全省气象部门文明创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对文明创建成绩突出的单位, 省局分别向省文明办、中国气象局文明办推荐申报“湖北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气象部门文明台站标兵”。第十八条被省局命名的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发生严重问题, 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省局文明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处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行为被查处; (二)工作严重滑坡,产生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 (三) 不讲气象职业道德、气象服务水平明显下降、作风不正; (四) 发生人为重大责任事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良影响或人员伤亡; (五) 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现象没有得到制止,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 (六)出现计划外生育; (七)环境建设不到位,卫生面貌差; (八)申报工作弄虚作假。第十九条被省局或地方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 在当年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达标单位。第二十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 需经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文明单位。第二十一条参加文明单位考核和评审、验收的人员, 必须廉洁自律, 秉公办事, 不得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违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局文明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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