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第十五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音像。第十六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第十七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第十八条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须经村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三、邻里关系第十九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第二十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第二十一条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第二十二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四、婚姻家庭第二十三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四条婚姻自由,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十五条自觉做到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第二十七条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每人每年斤口粮, 元零花钱, 套衣服;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第二十八条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