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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2013年1月1日实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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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五)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六)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八)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九)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的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应扣除是指从商业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的,缺口部分应从更高一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0% 的部分,应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小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 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合计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10% 的部分应从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它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 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本投资。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递延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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