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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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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第五十七条代管单位接到受电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协助承包人办理验收程序。对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根据电力部门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直至合格。新装用户在验收合格后按电力调度程序送电。第五十八条承包人电气设备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初次送电前的电气交接试验,每年汛期之前还要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要求,电气设备试验报告应及时送交代管单位。对不按规程进行交接试验和预防性试验的用户,代管单位可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代管单位和承包人分别维护各自管理的供受电设备,双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另一方设备。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对方。第六十条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的需要,代管单位在承包人范围内进行作业时,承包人应给于方便。代管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用户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承包人到代管单位维护设备区作业时,应征得代管单位同意,办理工作票并在代管单位有关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作业完工后,双方均应及时予以恢复; 第六十一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及方便运行管理来确定。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按以下规定予以确定:以供电搭火点为分界点,搭火点至负荷侧属承包人(含搭火点),搭火点至电源侧属代管单位(不含搭火点); 第六十二条由于供用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及约定的管理权限确定。管理权和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用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运行维护的供用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规用电行为。代管单位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多次违返者可停止供电。有下列违规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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