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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难点及对策解析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3 |  大小: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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РР  二、虚开发票,调查取证难Р  在包工不包料施工方式下,局部开发商存在虚开发票、承受他人虚开发票和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其共同特点是:舍近求远,去外省市购置沙石、水泥等建材;绝大多数实行现金交易;发票金额较大且手工开具;销货方大多属于非正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有些企业为防止税务机关发觉假发票不准予本钱列支,还借用他人名义“主动”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图掩盖虚假购销业务。依据税务机关代开一般发票的规定,申请代开发票人只需供应合法身份证件和付款方(或承受劳务效劳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效劳工程)、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即可,税务机关对该项经济业务是否发生根本无法确定,对其中属恶意虚开或善意取得的假发票,也无法区分。考试大编辑假如税务机关一律根据187号文第四条第一款“不能供应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处理,对企业明显不公,也违反了合理性原则。但假如准予企业计入开发本钱,无疑助长了购销双方偷逃税的主观倾向,增加税收的系统风险。Р  三、虚构工程工程和工作量,本钱核实难Р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本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也是最难查实的关键环节。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开发商移花接木。为了把不好人账的“灰色支出”(如公关费、款待费等)做实,实行虚构工程工程 (大多为零星工程和配套设施),编造虚假工程合同和决算书,到税务机关套开建筑发票的方法予以转入。二是开发商和施工方相互勾结,实行虚假招投标或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虚构工程工程、虚增业务量增加开发本钱。由于税务检查人员对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学问匮乏,房地产工程零星工程、帮助和配套设施工程众多,加之局部开发商与施工方属关联企业,使检查人员调查取证具有较大难度。例如某开发商虚构地下管网的帮助工程10万元,在地下隐藏工程无法开挖检查且企业施工合同、建筑发票、工程决算书均完备状况下,税务人员很难辨别出该项工程工程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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