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通则规定的混合过错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Р 第2条规定,侵权人有故意、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在用工过程中,不采用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最后,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过失。 РР Р РР 二、再审法院计算误工费时间准确,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Р 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提出有效地伤残鉴定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当事人对伤残鉴定有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二人民法院同意,三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协商未果情况下经法院指定。该案中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第645号鉴定书,符合以上三个程序要件,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确定误工时间为4月27日合情合理。 Р 三、关于误工费标准问题 Р 答辩人认为应该按照市检察院抗诉意见按50.89元/天计算,再审法院按30元/天计算没有实施依据,答辩人家住李营镇,该镇被国家认定为国家级的落叶乔木育苗基地,村民的土地都已种植林木,靠经营林业为生,因此按照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 Р 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度平均工资18576元,折合50.896元/天计算误工费,有事实依据,同时结合目前的消费水平也合情合理。 Р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依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维持再审判决一、二项,改判第三项误工费标准按50.89元/天计算。 Р 此致 РРР Р Р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Р 答辩人: Р 代理律师: Р 20xx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