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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管理办法(精简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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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裁决的书面意见的。Р 第十二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将不予续聘:Р (一)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Р (二)违反《仲裁员守则》尚未达到应予解聘的程度的;Р (三)不参加统一组织的仲裁员业务学习,缺乏仲裁工作经验,且长期未承办仲裁案件的;Р (四)未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宜作仲裁员的其他情形。Р 第十三条仲裁员在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将予以解聘:Р (一)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情节严重的;Р (二)无故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的;Р (三)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Р (四)违背仲裁员独立、公正立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Р 1.借故拖延办案时间的;Р 2.拒绝说明理由,坚持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决意见;或者故意曲解事实和法律,坚决支持或反对一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的;Р 3.在开庭审理中,违背公正原则,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质证、辩论、提出要求的;Р 4.无正当理由不在裁决书上签字的;Р 5.具有其他偏袒倾向的行为。Р (五)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的;Р (六)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者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好处和利益行为的;Р (七)审理迟延,情节严重的;Р (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和本委利益受到损害的。Р (九)违反《仲裁员守则》、《规定》及本办法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Р (十)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Р (十一)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Р 第十四条本委对被解聘的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Р 仲裁员未被续聘,其在聘任期内承办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直至作出裁决,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审理的除外;仲裁员被解聘的,不得继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其继续审理的除外。Р 第十五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仲裁员的资格、聘任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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