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被答辩人关于本案合同的定性问题,前文已述,此不赘述。Р 2、被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未处理给其造成损失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当事人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被答辩人在一审反诉中要求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书》,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既然被答辩人在一审反诉中没有提出造成损失的请求,那么人民法院怎能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呢?Р 况且,在本案中,遭受损失的并非被答辩人,而是我们答辩人。从合同履行到纠纷发生之时,答辩人将房屋出租后,不但不赚钱还要倒贴钱,总体算来每年倒贴50万余元,五年下来共贴钱250余万元,天下哪有房东出租房屋还要贴钱的道理。Р 虽然,答辩人蒙受了损失,但考虑到《承包经营合同》被判决无效之后,损失就不会再继续发生了,为了息事宁人,答辩人未提起上诉。然而被答辩人却提起上诉并认为原审判决明显偏袒答辩人,着实令人意外。Р 3、被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没有判决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无效,除了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外,其他的内容均属无效,当然也包括违约责任的条款。因此被答辩人的该项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中关于被告的反诉,因该合同归于无效,故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驳回,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应无效,对100万元的反诉请求也应驳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公正。Р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租赁合同的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Р 此致Р 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