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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公平价值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弱化及其矫正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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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正价值。为了简明、合理、有用,可设计两种税率。一是对稿酬所得、劳务酬劳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对于其中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这考虑到既要让每个纳税人负担肯定的税额,又要兼顾我国现在正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激发公民全身心尽力献出自己的才智和力气。二是对除稿酬所得、劳务酬劳外的各项所得实行 5%、10%、20%、30%、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设计,使在扣除标准提高的状况下,可以有效降低低收入者税负,同时又取消了在实践中极少采纳的两个高档税率 40%和 45%,并使得最高边际税率 35%与国际水平相当。实行低税率、少档次税收法律制度, 也体现了对相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同等的税率。 Р 4、征管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在详细征收中,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意源泉扣缴,但因税务机关人员、装备、素养等因素制约,还有纳税人自行申报意识的薄弱,致使征管中漏洞许多。为此,可将个人所得税划归中央统一征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纳税人税务号码,借鉴美国的做法:采纳统一的纳税代码对纳税人进行登记,假如没有纳税代码就不能在银行开户,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交易合同没有纳税代码也无效。这样一来,使隐性收入显性化,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为工商、司法等部门查清公民财产状况成为现实。而且通过建立起严密的收入监控系统,加大对个人收入的控管,可增加财政收入,公正税负,调整安排,同时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接轨,使每个应税公民都公平地按其所得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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