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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4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人权利本位或人人权利本位。这只有利于爱护少数市场优胜者的私人权利,不行能爱护社会成员每个人的权利。在只是少数人权利本位而多数人非权利本位的状况下,政府是要仔细对待权利,但政府仔细对待权利,不是只仔细对待少数人的权利,而是要仔细对待每个人的权利,尤其是社会弱者的权利,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使每个人都成为权利本位的主体,政府必需对少数人的权利予以限制,对社会弱者的权利予以倾斜爱护。如此,政府就不能坐视不管、放任自流,不能只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而必需有所作为、乐观干预,要求扩大政府的职能,其中就包括政府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从少数强者身上合法征收肯定的资源转移支付给社会弱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每个人的权利平衡和权利公平,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最低标准的生活,都能有人格尊严地生存进展。所以很早以前,有人就指出,国家管理对于维护自由、并使之得到最好的进展是必要的,因此舆论开头越来越有力地倾向于集体主义,放任主义已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它原有的地位,法律发生的重大变化是从19世纪的强调个人利益到强调社会利益,从强调普遍平安中的利益到强调个人生活中的利益、从抽象公平到调整责任和重新安排资源。[11] (P204、205、245)这就对个体主义方法、私法方法提出了挑战,并必定要突破它。 РР4РРР 二、整体主义方法 Р 假如认为人是社会化的人,人生活在社会之中;社会先于个人,有社会才有个人;社会打算个人,个人从属于社会;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个人是构成社会的个体;社会有自己的目的,个人目的应听从社会目的;社会为个人供应条件,个人对社会负有责任;社会有其协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等等,那么这种方法就是整体主义方法。整体主义方法也源远流长,古已有之,其代表人物如亚里士多德、柏克、斯宾塞、孔德、马克思、恩格斯、狄骥、凯恩斯,等等。这种方法在社会学上、政治(学)上、经济(学)上和法律(学)上都有相应的表现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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