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配置与充分利用。 Р (7)政府调整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正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正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Р 假如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政府失灵的缘由更多是由于政府制定的政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政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殊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缘由也始终影响着政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很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进展中国家,其政治集团和军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政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便性。熟悉到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政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1)一国的经济法进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亲密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需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2)我国经济法立法需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阅历,但切不行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 РР10РРР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政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详细实践,都可以看出政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进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进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政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政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政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当在充分熟悉政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需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需深化讨论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政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需面对的重大挑战。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