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罚则。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行政Р法规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否都存在着“构成犯罪”的问题;第二,在可能“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中如何划定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①笔者认为,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条的立法语言逻辑上看,似乎罚则Р部分所列举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但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仅依据行政法规中是否有相关Р刑事罚则来判定,而应当结合刑法规定来认定,所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只能是针对与刑Р法中的规定相吻合的违法行为而言。对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罚则部分所列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具Р体分析该种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的实体标准。如果该违法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实体Р条件,即使危害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也不能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Р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标准应相互衔接Р 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行为的危害程度往往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从而导致行Р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能完全对接的现象。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数额标准与司法机关规Р定的刑事处罚数额标准并不完全衔接,这严重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此,应当分别通过制定出台新Р的行政法规实施办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对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标准加以明确。对违法Р性质和表现形式相同的行为,以数额或者情节来区分处罚的界限,并保持划界标准的统一性。一是明确规Р定行政处罚的上限,使行政处罚的上限与刑事处罚的下限相衔接;二是保持数额计算方式的同一性。在以Р数额为处罚标准的违法行为中,明确规定和统一对数额的计算方式,保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公正性;三Р是明确单位与个人的处罚标准,使针对两种主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和刑事处罚标准相互衔接,并与其他非法Р经营犯罪类型的行政处罚标准和刑事处罚标准保持一致。Р 髡叩ノ唬夯6ù笱Э蒲а芯吭篯Р 鹑伪嗉菏Р20109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