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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行政管理监督学答案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执行职能, 他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监督职能, 用法律手段控制刑事诉讼行为的产生、 行使和运作。 被监督者必须对监督机构负责。 监督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侦查机关、 追诉机关、 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必须无条件的对被监督事项做出相应的诉讼法律行为, 这也体现了系统外监督的刑事诉讼结构特点。Р(3) 符合双向制约的机能。 把法律监督职能划出后, 侦、 控、 辩、 审、 执形成多方制约关系, 监督权则单独实施监督, 实现了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的双重机制。РР3、 具体的制度设计:Р(1) 追诉部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 必须报送检察机关内设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其监督。 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批捕和提起公诉的, 追诉机关可以报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复议, 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下级追诉部门必须执行; 追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不提起公诉的决定, 如果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必须批逮或必须提起公诉的, 追诉机关应当批逮或提起公诉。Р(2)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 追诉机关报法律监督委员会后, 提起抗诉。 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抗诉的, 追诉机关可以报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决定, 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委员会必须履行。 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 指定追诉机关抗诉的, 追诉机关必须抗诉。Р(3) 对终审判决不服, 当事人和追诉部门可以提请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案件监督, 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案件存在错误, 有权要求追诉部门抗诉, 或者要求法院再审, 法院不提起审的, 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指令追诉部门提起审判监督抗诉。Р(4) 法律监督委员会在起诉和一审抗诉阶段对公诉的监督仅限于形式监督, 只审查提起公诉和抗诉是否合乎法定条件, 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 在终审判决后的审判监督抗诉程序中才可行使事实审查和适用法律审查。 我们把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第一次介入称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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