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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层次性证明标准的构建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移送审查起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与该阶段所处的地位不相符,并且,移送审查起诉受认识能力的限制,不可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因而,本文认为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只需证明有定罪的可能即可。 Р  在提起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可以界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公诉机关,其职责就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指控犯罪。一般来说РР,只要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一般都涉及到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因而,在提起公诉阶段的证明标准应当相对严格。同时,在提起公诉阶段主要是检察机关作出是否起诉,由于受诉讼认识能力和认识阶段的限制,这一阶段的证明标准不应高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因而,本文将该阶段的证明标准做出如下规定:其一,对于死刑案件事实,检察机关需达到确信无疑的程度;其二,除死刑、特定案件以外的案件事实,根据现有证据,检察人员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经验、专业素养及整个办案过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Р  在作出有罪判决时,各国立法均将其作为最高的一种证明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具体而言,就是要达到: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以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和待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惟一结论。以上具体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才算达到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在作出有罪判决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一定要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极易引起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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